开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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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本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更好推动本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特制定《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开放基金设置情况

1、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安排,实验室在每年的6月底以前发布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指南,确定资助的具体范围。

国内外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他部门科研人员及博士后,均可根据本实验室科学基金指南向本实验室提出资助申请。

2、根据开放基金指南及申报情况,实验室每年选择9-10项研究课题进行资助,每项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不得超过3年。

二、基金项目的申请

1、实验室基金申请一般在每年的7-9月,课题评审是在书面评审的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最后审定,审定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4季度。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能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3、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三、基金项目的立项

1、由实验室组织,对符合条件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2、实验室负责人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3、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4、实验室主任于12月底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应于12月底前,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基金项目的实施

1、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末需到本实验室来作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2、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项目经费由本实验室按年度划拨。首次划拨项目经费的40%,按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完成情况再次划拨项目经费的40%,其余20%的经费在项目结题时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前将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对帐凭证报实验室,逾期不报,缓拨该年度经费。

3、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六、项目的验收与成果管理

1、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2、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应有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EI刊物(或核心期刊)论文两篇或SCI论文一篇。

3、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4、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与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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