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实验室概况  >  管理条例  >  正文
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2018-06-13 14:23  

1、项目申请程序

(1)申请项目应在实验室公布的项目指南范围。

(2)项目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本实验室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对于部分或全部自带经费的项目,需附有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

(3)具有高级职称申请者不需推荐,其他申请人员(讲师、助研、工程师、博士和硕士学位获得者)需1名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4)申请书加盖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公章后寄“湖北大学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5)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6)由实验室正式发出通知,凭通知来实验室办理手续。

2、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

(1)凡由实验室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必须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报告,按项目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

(2)每年各项目必须向实验室汇报工作,以便总结经验,组织学术交流,进行同行评议。各项目组将本年度工作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写成书面报告,送交实验室主任。对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实验室主任须经常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完不成计划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中止或取消其基金资助。

(4)项目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以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

3)原始技术档案,记录数据、曲线、资料、手稿等,并附目录清单。

3、成果管理

(1)获实验室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国内外各单位客座人员成果属实验室及原单位共有。上报成果奖或申请专利技术转让等,需事先征得实验室同意,按上述成果所有权的规定,获利按我国有关法规分项议定。

(2)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需取得实验室同意,研究者署名前必须加冠湖北大学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重点实验室。

(3)自带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另行商订,但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是在湖北大学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重点实验室进行的。


关闭窗口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邮编:430062   咨询电话:(027)88665838   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版权所有   ©2004-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