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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8-06-13 14:23  

1、总则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的作用,促进科学研究和教学任务的完成,保证操作者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仪器设备的购置

(1)需要购买仪器设备者,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陈述购置理由,具体型号规格、生产厂商、代用型号及经费来源等,必要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

(2)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美元1万元以上,简称大设备,下同)需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一般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时落实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简称管理人,下同)。

(3)购置申请批准后,由职能部门具体办理购置手续。

3、建立档案

(1)每台仪器从批准购买日起,即开始建立该仪器档案。

(2)档案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全套装箱文件(装箱单、用户手册,有关图纸等)、验收报告、维修记录、检验记录、使用记录、预约使用登记卡等。

(3)除预约使用登记卡、使用记录及使用说明复印件随设备由管理人负责保管外,其余档案均由资料室存放和管理,并把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人员可按制度借阅,重要资料不得携出室外。

4、安装和验收

(1)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资料,在仪器设备到达前做好安装及验收的准备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检查和协调。对于大设备,必要时可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

(2)设备到达后,由管理人或验收小组负责按合同规定开箱清点、安装、试运行及验收。在验收期注意做好资料文件及设备、附件、备件、工具等的保存工作。

(3)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应在十天内按规定把有关资料归档,在设备现场设置使用说明、使用预约登记卡及使用记录本。

5、日常管理和使用

(1)管理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使用安排、指导和监督、专用工具及备件、消耗件的保管和补充、维修、检验及必要的周期检查等有关工作。管理人员对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负责。

(2)由实验室主任对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思想品德进行全面考核,对合格者进行正式任命,管理人一般应经过培训。

(3)需要使用仪器设备的科研人员(简称使用人,下同)首先要取得使用资格,经预约登记,简要注明试验方案、物料性质及试验条件,由管理人批准后,按时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用后填写使用记录、清理实验现场,由管理人核查后签字认可。

(4) 使用人资格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进行现场考核认可,使用人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工作守则”,并在管理人指导下学习操作,考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载入档案。

(5)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按“安全工作守则”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人。

(6)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动仪器设备。

(7) 特殊精密设备由指定的专人操作。

6、收费按“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细则”办理。

7、对违反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用、直到记过等处分,对造成损失者责令赔偿。

8、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细则

(1)实验室设仪器设备总负责人1人,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及日常的技术、运行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

(2)大型仪器设备设仪器负责人1人,管理人(或操作人员)1至2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运行,参加验收、安装和调试,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参加维修,同时负责对要求上机操作的科研人员(包括博、硕士生)进行培训和考核。

(3)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仪器设备管理手册》中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履行各种手续,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机,对于专人操作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4)一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仪器负责人并填写故障报告单,禁止自行拆卸和修理。

(5)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必要的物品由该设备管理人管理,若需要增置,由其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室主任批准后才能购买。

(五)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1、项目申请程序

(1)申请项目应在实验室公布的项目指南范围。

(2)项目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本实验室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对于部分或全部自带经费的项目,需附有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

(3)具有高级职称申请者不需推荐,其他申请人员(讲师、助研、工程师、博士和硕士学位获得者)需1名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4)申请书加盖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公章后寄“湖北大学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5)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6)由实验室正式发出通知,凭通知来实验室办理手续。

2、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

(1)凡由实验室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必须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报告,按项目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

(2)每年各项目必须向实验室汇报工作,以便总结经验,组织学术交流,进行同行评议。各项目组将本年度工作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写成书面报告,送交实验室主任。对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实验室主任须经常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完不成计划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中止或取消其基金资助。

(4)项目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以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

3)原始技术档案,记录数据、曲线、资料、手稿等,并附目录清单。

3、成果管理

(1)获实验室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国内外各单位客座人员成果属实验室及原单位共有。上报成果奖或申请专利技术转让等,需事先征得实验室同意,按上述成果所有权的规定,获利按我国有关法规分项议定。

(2)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需取得实验室同意,研究者署名前必须加冠湖北大学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重点实验室。

(3)自带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另行商订,但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是在湖北大学区域开发与环境响应重点实验室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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